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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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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的第一步就是要选择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即哪一级的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中国分为四级。地域管辖,即哪个地方的有管辖权。

因为专利案件比较特殊,一般的基层没有基本力量进行审理。所以,法律对专利案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专利维权的第一步就是要搞清楚这些规定。

1、专利案件的级别管辖:(《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2、专利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有管辖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综上,专利案件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在专利维权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提早做出安排。

一、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中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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