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一)文书要求
仲裁申请书,是指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审理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文书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23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具体包含以下三部分: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
作单位和住所等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了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的,应在各自当事人后面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2.正文
1)仲裁请求。明确写出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要裁决的具体事项,如要求被申请人给
付货款;支付违约金;裁定被申请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等。
2)事实和理由。阐明双方争议发生的具体事实,重点写明双方权益争议的焦点;针
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双方的合同约定,在阐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提出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以论证其仲裁请求的合法性。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址。
3.尾部
1)写明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
3)注明提交申请书的年月日。
4)本申请书副本及份数。
(三)文书格式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破申请人: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附:本申请书副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