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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时间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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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的规定为:有期徒刑,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可以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被判处死刑换气二年执行的,二年执行期满后可减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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