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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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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征税减免优惠

一、重点群体创业征税减免优惠、对吸纳重点就业人群进行就业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创业者在开始创业的三年内按照每年8000元的标准对当年应该缴纳的税进行扣减。想要享受这个优惠必须持有《就业创业证》。

二、对吸纳重点就业人群进行就业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

对于吸纳国家规定的重点就业人群进行就业的企业可以享受每人每年4000元的征税补贴,这个实行的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共计三年的时间。企业吸纳的人员是指经过人力资源部门发放了《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根据《财政部_税务总局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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