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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探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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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探视程序是:

1、持有效身份证件。律师会见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3、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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